工業廢水治理:執法過程中常見的企業工業“廢水”排放違規行為
保護水生態,防止水污染,改善水環境是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。2018年1月1日,新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正式實施,對企業的工業污水處理和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接下來,分享近年來執法過程中常見的“廢水”排放違規行為。
一、工業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異常
工業廢水處理設施的非正常運行包括污水處理設施的停用、污水處理設施某一環節的故障、廢水的過度處理、污水處理設施未按設計要求進行維護、以及目前的污水量超過了污水處理設施的平均處理能力。
二、廢水排放超標
由于污水處理設施管理不到位,污水處理設施能力不足,無法滿足企業的現狀,導致污水排放超標。
三、雨水口污染物排放
目前,企業的環保意識相對較高,雨水口排污現象十分罕見。但由于管理問題、地面沉降、管道壓力、管道堵塞等原因,雨水出口污染物排放現象時有發生。
四、工業污水處理設施不完善
工業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臺帳包括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時間、投加記錄和維護記錄。賬戶是企業環境保護設施管理的跟蹤記錄,企業應對賬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。
以逃避監督手段非法排放污染物,如污染防治設施不能正常運行,包括下列情形:
(一)無處理設施直接排放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的;
(二)非緊急情況下,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緊急排放閥,直接排放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;
(三)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中提取未經處理的污染物,直接排放;
(四)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停止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;
(五)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,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;
(六)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,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檢修,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;
(七)防治污染設施的其他異常運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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